房屋稅自住稅率較優惠 即早提出申請節省稅金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課,並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符合上述規定之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可提出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愈早提出申請,愈能節省您的稅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不需遷入戶籍,民眾申報契稅取得房屋供自住使用者,可於申報契稅時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請,或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