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領有三七五減租補償費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記者鍾陽正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今年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佃農因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所領取之補償費,屬於其他所得,但該項所得因係長年累積之變動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所得人應以補償費之半數列為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繳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佃農因出租人收回耕地領取之補償費,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且給付之出租人多為個人,故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領取之佃農可能會誤認為屬於免稅所得,而未納入所得申報,嗣後經國稅局查獲恐補稅處罰。正確之申報方式,應以領取金額之半數為所得額,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以前年度有尚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納稅義務人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該分局舉列說明,佃農A君與地主B君雙方訂有三七五租約,B君於111年間收回耕地與A君協議終止租約關係,A君自B君取得補償費550萬元,惟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申報該筆所得,遲於該分局調查時,A君始補申報該筆所得275萬元之其他所得(550萬*50%),並補繳35萬元,惟於調查後補報補繳稅款已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按所漏稅額35萬元處0.4倍之罰鍰14萬元。
該分局呼籲,佃農因出租人收回耕地領取之補償金非屬免稅所得,應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