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記者鍾陽正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海外所得是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以外之所得」,因此如有取得前揭所得,應依所得基本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入基本所得額,又同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因投資美股獲利800萬元,基本稅額計算為(基本所得額-670萬元扣除額)乘上20%,假設甲君111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那計算方式如下(800萬元-670萬元)*20%=26萬元,甲君111年基本稅額為26萬元,特別說明一下基本稅額大於綜合所得稅稅額才需要補稅,反之就不用補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故民眾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海外所得者,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以前年度有尚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納稅義務人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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