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世傑桃園報導】國道3號南下264公里處日前發生遊覽車因變換車道時與自小客碰撞事故,事故造成共計4人死亡、22人輕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後駕駛人也坦承,因為乘客表示「趕時間」,沿路時速約110公里左右,前方沒車的時候,時速甚至會超過120公里。
由上述事故案例可知,對於大型車輛而言,由於其體積與重量較大且乘載人數較多,一旦超速不僅所需煞車停止距離變長,更容易因為駕駛反應不及造成車輛失控產生事,若牽連到小型車往往也會對小型車乘員造成嚴重傷害。且大型車的加速及速率在設計上為克服載貨或載客,通常較小客車慢,如果司機稍一不注意就會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按規定,大型車應保持在外側車道行駛,並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行車安全距離為車輛速率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如必須變換車道時,變換車道途中駕駛人須注意保持距離並善用輔助視野裝置全程提高警覺。
依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 1、大型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2、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依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1、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依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1條規定: 1、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貨物應嚴密覆蓋 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國道10號東向4.5公里處21日中午12時20分許,謝姓男子駕駛營業半聯結車行經,貨斗內載運的土方、石塊因後攔板未緊閉,以致貨物掉落於中線車道上,接續造成後方 3 部自小客車輾壓受損。該大隊呼籲貨車駕駛裝載貨物應平均置放、嚴密覆蓋並捆紮牢固,以免貨物散落或於緊急狀況時影響車輛操控,另出勤前應妥為檢查車況,切勿超載。
疲勞駕駛也一直是交通事故肇事主因的前幾名,研究指出,駕駛人如果只睡4小時就開車,發生車禍機率將提升,風險之高不亞於酒駕,且夜間行車較違反生理時鐘,如精神狀況較差,建議駕駛人可至國道各服務區24小時開放之駕駛人休息室充分休息後再出發,避免疲勞駕駛或精神不濟降低專注力。
大隊並每月規劃執行專案路檢勤務時,對於大型車超速、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載重貨車未依規定綑紮、覆蓋,超載違規加強取締,以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所以要再次呼籲司機朋友們妥適規劃行程,提早出發,行駛國道期間遵守法規以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利用各種對外交通宣導機會對大型車駕駛人加強宣導國道行車正確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