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棄物回填重建廠房筏式基礎下。(圖/桃檢署提供)
[記者潘瑞如桃園報導]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賴瀅羽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結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桃園市政府環保局偵辦被告張男等(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3間公司及被告張男等10人)非法掩埋廢棄物案件,認被告張男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48條之規定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張男等人非法掩埋被告六○公司及所屬集團公司產生之廢棄物達1,700多公噸,節省清理費逾新臺幣2,000餘萬元,又其掩埋廢棄物經開挖時採取之下層廢棄物送驗後,已受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而被告六○公司平鎮廠鄰近石門大圳,該公司董事即被告張男等人為節省廢棄物處理成本,不顧有污染土壤及水質之虞非法掩埋廢棄物,且被告張男、林男犯後態度惡劣,求就被告張、林二人有期徒刑2年6月、2年;被告張、洪二人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其餘被告處有期徒刑1年4月,以資儆懲。

桃檢表示,經專案小組長期調查六○化工貿易集團位於桃園市平鎮廠區之廢棄物流向,於114年3月查獲該集團為節省廢棄物清理費用,竟藉由廠房重建機會,將旗下公司產生之廢棄物非法掩埋於廠房筏式基礎下,粗估非法掩埋數量達1,700多公噸,逃避支出清理費用超過2千萬元。

桃檢指出,被告六○公司係以化學原料進口貿易為主業,關係企業有生產食品添加物、建材及樹脂塗料等產品,於民國106、107年間,被告張男等人均明知被告六○公司產出之化工原物料與使用後含有殘液之塑膠桶與鐵桶、被告員○公司PU部門產出之大型廢泡棉、建材部門產出之水泥廢腳料與建材部門實驗室產出之水泥試體、新○公司產出之大型紙袋盛裝之食品粉料、澱粉及糊精等各類事業廢棄物之數量相當龐大,若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所費不貲,竟為節省高額費用,利用興建六○公司平鎮廠倉庫鋼構工程之際,由被告張男、林男分別指示被告洪男等人將被告六○公司等產出之上開廢棄物,由被告榮○營造有限公司職員即被告江男、李男以吊車將裝有上開廢棄物之太空包及大型廢泡棉吊放至上址平鎮廠3號倉庫地下停車場下之筏式基礎内,復以砂土填補筏式基礎剩餘空間,續在其上方施作樓板及鋼構結構,以此掩人耳目方式掩埋廢棄物。

又於109年9月間,將被告六○公司、員○公司建材部門產出事業廢棄物,堆置在上址平鎮廠3號倉庫與5號倉庫中間走道上,再施作水泥高台覆蓋鋪平為掩埋處理,掩埋高度高達160公分,以躲避查處。
該案於114年3月12日,至平鎮廠執行搜索,並拘提被告張○雄等10人到案,被告張○雄、林○忠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8人分別具保10萬至15萬元,並查扣被告六○公司帳戶1068萬餘元。經專案團隊積極偵辦,即於同年5月9日起訴並具體求刑,速辦嚴懲,澈底打擊環保犯罪。
圖說1-4廢棄物回填重建廠房筏式基礎下。(圖/桃檢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