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檢署調查後認李姓上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記者吳世傑桃園報導]時任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軍眷服務組的李姓上尉工程官,自106年10月起迄109年2月止涉嫌利用職務冒名出租國有眷地14筆、偽造小額工程案16件,詐得新台幣1003萬8801元,桃園地檢署今(22)日偵結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桃園地檢署表示,接獲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告發,於民國109年間查覺軍方列管之國有眷地有遭私人廠商使用之情形,經廠商出示承租眷地之相關文件,發現文件雖蓋有六軍團大、小關防,然均未有六軍團出具之正式文件等情。
經檢察官王海青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發現,時任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軍眷服務組的李姓上尉工程官,以六軍團之名義出租眷地與廠商,擅自盜刻六軍團上級長官之職章,用印在其自行偽造不實之土地租賃契約及繳費證明上,並伺機夾帶於其他大量公文中,送交六軍團文卷室用印,致六軍團文卷室人員疏於檢視,因而在該等偽造之土地租賃契約上蓋用六軍團大、小關防,被告再出示與廠商,致廠商誤信業已合法承租國有眷地,並依指示交付土地租金。
此外,李姓上尉還利用職務之便,以相同手法,自行編列眷地相關之小額工程案,洽詢廠商施作,並向廠商佯稱須先繳納履約保證金,使廠商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至其指定之名下帳戶。
桃檢署指出,該案偵辦期間李姓上尉畏罪逃匿海外,檢方立即於109年11月17日發布通緝,經法務部調查局與菲律賓執法單位跨境合作緝獲,於114年3月25日解送歸案,並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案經檢察官積極偵辦後,認李姓上尉工程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政府機關詐欺取財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其藉由軍職身分,向廠商及一般民眾施用詐術,且利用職務之便,取得六軍團大、小關防之用印,偽刻上級長官職章,私自偽造契約及繳費證明,敗壞軍紀,有辱官箴,情節重大,且實施貪污行為次數甚多,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維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