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常誤以為,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沒有建物權狀)在移轉時不需繳納契稅,日後才發現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只要房屋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典權及占有,而發生實際移轉行為,不論是否有權狀,都必須依法申報契稅。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依規定均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完納契稅,才能完成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
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移轉不論是否辦理保存登記,皆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若未在期限內申報契稅,每逾3天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
舉例說明,甲君申報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買賣契稅時,已逾申報期限25天,核定契稅稅額為24萬元,以8%(每3天1%)計算怠報金為1萬9,200元(240,000*8%=19,200)已超過限額,核定怠報金為1萬5,000元。提醒民眾務必留意申報時限,以免受罰並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總 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9、2762至2768。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