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民眾詢問,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為維護租稅公平,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該條文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惟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同條文第4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與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不同。以重劃方式取得,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757、2762~2767。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7。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及122。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