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針對車輛辦理停駛後,若要恢復使用提出說明。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辦理停駛後,若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超過1年未復駛,原車牌會被註銷。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停駛的車輛在復駛前,應先向監理機關領回原牌照或重新領牌,如未辦理復駛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本稅外,還須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民眾長時間不使用車輛,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以減輕稅負。停用期間免繳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可申請退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