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來民眾常詢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益出租人出租之住宅,如於出租期間或解租未滿1年即出售,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桃園市政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雖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相關租稅優惠,但在出售時涉及土地增值稅部分,須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之規定,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俗稱「一生一次」),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另依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俗稱「一生一屋」),出售土地於出售前5年內不得出租。換言之,出售土地於前述期間仍有出租事實,即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出租房屋欲規劃出售,應事先了解相關稅制規定,以免因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影響稅負計算。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9、2762至2768。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