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針對外國人如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地價稅及房屋稅是否能申請適用較優惠的稅率?
地方稅務局表示,外國人如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證地址與該地上房屋地址相同,可視同戶籍登記,如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千分)課徵,房屋稅也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若全國僅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房屋稅得按1%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說明,一、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1.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房屋無出租、無營業。4.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二、適用房屋稅自住用稅率要件: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特別提醒,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以前( 即9月22日) 提出申請,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則需於當年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提出申請。
如民眾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總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