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對於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可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計徵。申請時應同時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且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局表示,勞工宿舍不論是供勞工本人或勞工攜眷居住、或有無收取費用,亦不論勞工或其攜眷是否遷入戶籍,均得申請按上開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有無收取費用或戶籍登記之限制。
若部分樓層供作勞工宿舍使用,部分樓層供作其他用途使用時,則以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千分之2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若在同一樓層內或同一平房內,部分作勞工宿舍,部分作其他用途使用,如其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依實際使用情形所占面積比例,分別按2?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否則應全部按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72。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至109。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至106。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至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