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戶打通 僅一戶可認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記者鍾陽正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提醒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時應注意五大要點:一、該自用房屋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二、於課稅年度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四、須為原始購屋借款。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貸或增貸,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扣除。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其持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為25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金額為5萬元,經查該購屋借款利息為兩個門牌(A、B)打通,且王先生設戶籍於B門牌,A門牌與B門牌依房屋稅之課稅現值比例核算A:B=2:3),本例計算方式如下: B門牌之購屋借款扣除額為25萬*3/5-5萬元(儲扣)=10萬元。故王先生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僅能認列金額10萬元。
適逢113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該分局再次提醒民眾多加留意,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