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府農業局因應春耕農忙期將至,為確保農耕安全,加強宣導以下法令於農民、產銷班:
一、駕駛農機務必遵守農業部「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1、第9點規定略以:……農機所有人應將農機號牌懸掛於農機機身之前方或後方明顯適當處,該農機始得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2、第16點規定:依第9點第2項規定領有農機號牌之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除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其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農業機械使用證。3、除農地搬運車及自走式噴霧車之駕駛人應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外,其餘種類農機之駕駛人應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4、農機駕駛人應於道路慢車道或靠右邊行駛。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行駛路線及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其在市區道路上行駛每小時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20公里。5、農機應具有喇叭、頭燈、方向燈及煞車燈等照明設備或裝置。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突出本機機身部分應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供前後方來車辨識,夜間行駛道路時,附掛載具應具危險警告燈。6、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所載運之物品應以自營農場生產品、農業生產必須之資材及一般非營業性之農家自用品為限。
二、另宣導田間作業後須清潔農機再上路,避免泥土散落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維護用路人安全,違反者本府環保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