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首度申報掌握3步驟

【記者鍾陽正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避免個人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關係企業,保留原應歸屬我國個人之海外營利所得規避納稅義務,「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訂有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並於今年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
該分局說明,境外企業公司獲配轉投資盈餘,如該盈餘並未分配予股東個人,該個人可參照以下三步驟判斷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是否適用CFC制度並需填寫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第一步:個人當年度持有境外公司符合以下兩條件即需申報CFC制度,申報戶每一成員均須填寫個人及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
一、 納稅主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該個人持有外國企業符合位於低稅負國家(地區)及控制要件(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50%或實質控制)。
第二步:若該CFC企業當年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金額小於700萬元,雖免申報CFC所得,但須於申報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旦符合不可自行選擇放棄適用。
第三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2親等以內親屬於112年12月31日持股合計達10%,應填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未達10%者,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或核定各期虧損尚有未扣除餘額者,應填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CFC當年度虧損,應依限申報計算虧損及檢附文件後,經我國稽徵機關核定,始得自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CFC盈餘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持有境外A公司股權45%,其配偶乙君持有A公司股權6%,故A公司屬於甲君之CFC(股權≧50%),甲君與配偶需於申報期填寫個人及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並就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45%及6%續填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計算當年度海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5月申報期間申報CFC制度時,除填寫上述申報書表外,仍需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至稽徵機關供核,若未能依限提示者,應於期間內述明理由申請延長一個月。需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 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股比率。二、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三、經所在地或中華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四、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五、境外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納稅憑證。六、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議事錄)。
該分局提醒,CFC制度不溯及既往,CFC制度實行前發生之盈餘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計入當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CFC制度實施後,為避免重複課稅,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個人獲配CFC之盈餘於境外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可憑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海外納稅證明於核課期間內申請扣抵。
適逢113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該分局提醒民眾多加留意,避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