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世傑桃園報導】近期有用路人因不服遭舉發「行駛高速公路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而提行政訴訟,最終法院判決敗訴,原因係是用路人於中線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在車身尚未完全進入外側車道時,「右方向燈僅顯示一次就熄滅」。承審法官認為,開車變換車道本有注意並確保正確使用方向燈義務,應注意並防止方向燈桿自動跳回。
國道第二公路警察大隊表示,依據法規,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應該要「全程」使用方向燈,而所謂「全程」是指,車輛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轉彎或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不當變換車道,插隊下交流道,是國道常見肇事因素。
該大隊提醒用路人,行經國道高速公路,應謹記:1看(先看後視照後鏡)、2打(撥打方向燈)、3確認(轉頭再確認)三口訣,千萬不要一打方向燈就馬上換車道,否則突然變換車道,恐導致後車反應不及,造成碰撞,遵守依序排隊下交流道,就能確保行駛國道一路平安。
警察大隊指出,用路人行駛在出口專用道也要排隊跟著車流走,欲變換車道也應循序漸進,不要突然駛回主線,另外如果下錯交流道,也應循線先下至平面道路,再迴轉上國道,於對的交流道在下,切勿突然倒車、急切以免釀禍造成事故發生,本大隊將加強取締不依規定變換車道執法力度,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該局統計,用路人常在「加速車道要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匝道內縮減或增設車道」、「跨越虛線車道線時」、「外線變換到開放路肩路段」等路段忘記打方向燈,民眾在上下匝道時,因為是沿著道路邊緣行駛,認為是直行便沒打方向燈,直接穿越虛線車道線,但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容易讓後方車輛反應不及,相當危險,呼籲民眾養成正確使用方向燈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