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遺贈」係指個人生前立下遺囑,於死後將其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之單獨行為;而遺贈土地依規定,當受遺贈人為非法定繼承人時,應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完成相關法定程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31條規定,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及申報移轉現值,係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雖因計算後無漲價數額而免納土地增值稅,但仍須完成申報程序,並取得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持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稅務局提醒,因繼承移轉之土地免申報土地增值稅,遺贈之土地則必須完成申報後才可移轉給受遺贈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9、2762至2768。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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